深圳市港辰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
产品描述
(一)原车辆系使用普通小汽车指标、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的,发放对应类型的更新指标;
(二)原车辆系使用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的,发放混合动力小汽车更新指标;
(三)原车辆系用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资格证明文件办理登记的,发放对应类型的更新指标。原证明文件没有标明类型的,发放普通小汽车指标。
(四)原车辆使用存量二手小汽车指标办理登记的,发放普通小汽车更新指标;
(五)原车辆系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登记的,发放普通小汽车更新指标;
(六)原车辆系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登记,但属于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》第七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的,发放普通小汽车更新指标。
(七)本细则生效前,用未明确指标类型的其它指标登记的,根据办理登记时其它指标明确的车辆登记类型确定更新指标类型。未指定的,发放普通小汽车指标。
不能确定指标类型的,不予发放更新指标。
第五十三条 单位名下小汽车可以按实际车辆数更新。
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,其中属于使用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、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者电动小汽车指标购买的混合动力小汽车、纯电动小汽车的,可以按实际车辆数取得更新指标;不属于本款前述情形的车辆,申请人只能选择1辆申请更新指标。
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所列车辆,在办理转移登记、注销登记、变更登记后,不产生更新指标。
符合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,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更新指标。产品推荐